趙鵬律師專業從事刑事辯護,自執業以來,參與承辦各類刑事案件百余起,涉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盜竊、危險駕駛罪、詐騙、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販賣毒品,職務侵占、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詐騙、集資詐騙...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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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女犯連生三胎 被認定惡意懷孕不予減刑
女犯張某利用懷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女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接連生下3個孩子。張某被重新收監執行剩余刑期后,監獄認為她有悔罪表現,向法院建議減刑。廣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惡意懷孕規避進監執行刑罰達7年之久,不具有悔改表現,裁定不予減刑。
罪犯張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繼續追繳贓款退賠給被害單位(未退賠贓款750余萬元)。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深圳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刑期執行至今年7月5日。但罪犯張某在偵查期間就因懷孕被取保候審。后來,她又在2004年6月、2007年4月、2009年9月生育3名子女(此前已生育一女),被暫予監外執行。2012年8月,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張某被重新收監,執行剩余刑罰。
服刑期間,張某共獲得嘉獎21次、表揚3次,去年6月,獲得改造積極分子;2012年被扣分2次共3分,2013年被扣分1次共1分,2014年被扣分1次共1分。
廣東省女子監獄認為,張某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減刑8個月。
不過,廣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罪犯張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刑罰,并因懷孕及哺乳期暫予監外執行,其本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積極悔罪、贖罪,但其不思悔改,在判決生效后,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多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規避進監執行刑罰達7年之久。
廣州中院認為,罪犯張某入監后有一定的客觀表現,但她的主觀認識尚不足以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裁定對罪犯張某不予減刑。
【法官說法】給張某減刑將引起效仿
廣州中院的法官認為,認罪悔罪是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核心要素,應當通過其服刑期間的思想、行為和客觀改造表現進行綜合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 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 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法官認為,由此可見,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只有四方面同時具備才能認定,缺一不可。
法官認為,相對于“認罪悔罪”,上述規定其他三方面條件都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認罪悔罪”相較其他三個認定條件具有核心價值,只有罪犯“認罪悔罪”這個前提條件存在,才能保證罪犯其他三方面的真實改造效果。否則,罪犯的改造則存在較大的投機可能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法官認為,上述規定體現出對罪犯的人道主義關 懷,是行刑文明的一種象征。但在本案中,上述規定卻被罪犯張某惡意使用。罪犯張某雖在收監服刑期間遵守監規監紀、參加勞動改造和教育學習活動,取得了一定 的客觀改造成績,但她在刑事偵查階段因懷孕被取保候審,在刑罰執行階段又一而再、再而三地人為創造懷孕條件,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時間,其逃避入監執行刑罰的 目的顯而易見。
法官認為,罪犯張某的行為公然挑戰判決權威性和法律嚴密性。如果對她予以減刑,則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甚至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必然在社會中產生不良的影響和導向作用。因此,對罪犯張某裁定不予減刑,也將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暫予監外執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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