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鵬律師專業從事刑事辯護,自執業以來,參與承辦各類刑事案件百余起,涉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盜竊、危險駕駛罪、詐騙、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販賣毒品,職務侵占、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詐騙、集資詐騙...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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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兩名吸毒人員,在得知自己被強制戒毒二年后,主動交待其盜竊事實,被認定為自首,獲從輕處罰。2015年8月27日,廣西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蘇益歡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蘇進策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蘇益歡、蘇進策在貴港市港南區博奧路的一間出租房門口,發現停放于此的一輛立馬牌二輪電動車沒有上鎖,為籌資吸毒,便一起推著電動車離開現場。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2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蘇益歡、蘇進策因吸毒成癮分別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3月4日被強制隔離戒毒。2015年4月1日,被告人蘇益歡、蘇進策在貴港市強制隔離戒毒所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了上述事實,并于同月3日帶領公安人員到被告人蘇益歡家中查獲上述被盜電動車,公安機關已將被盜電動 車扣押并發還被害人。
又查明,被告人蘇益歡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7月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港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蘇益歡、蘇進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他們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蘇益歡、蘇進 策均積極實施盜竊行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他們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蘇益歡、蘇進策為吸毒而盜竊,應當酌情從嚴懲處。被告人蘇益歡有盜竊犯罪前科,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蘇益歡、蘇進策在被強制隔離戒毒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知識】
一、自首應具備的條件
1、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 未被群眾扭送時,主動將自己置于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自動投案應是在犯罪發生到犯罪人被司法 機關抓獲以前。例如在犯罪事實未被發覺時投案;在犯罪事實雖被發覺,但沒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投案;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都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時投案;經查實犯罪人確已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機關捕獲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后,要主動如實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或主要犯罪事實?!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側重于 客觀犯罪事實。例如嫌疑人如實供述了客觀犯罪事實,但無悔過自新之意的,也因為其行為使案件的偵查與審判變得更容易而認定為自首?!白詣油栋浮辈灰蟪鲇? 特定動機與目的。
3、接受審查和裁判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后,必須隨時聽候司法機關的傳喚,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能逃避。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司法認定
眾所周知,構成自首應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等條件,其中的“如實供述”是自首的核心要件,因為只有犯罪行為人如實供述才能體現其內心是否悔罪。
所謂“如實供述”,是指實事求是地、客觀地將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陳述,在如實供述的基礎上,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和法律性質及刑事責任大小所進行的自我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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