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鵬律師專業從事刑事辯護,自執業以來,參與承辦各類刑事案件百余起,涉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盜竊、危險駕駛罪、詐騙、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販賣毒品,職務侵占、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詐騙、集資詐騙...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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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顧名思義,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
一、翻供的認定:
1.審查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
對待被告人翻供,我們首先要分析被告人為何要翻供,其翻供的目的是什么。綜觀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不外乎有以下三種心理因素。
第一,僥幸過關的心理。這類被告人迫于審判壓力或認為自己所犯罪行已被審訊人員掌握,為求得寬大處理而作了有罪供述,但由于有些審判人員缺乏審訊藝術而被被告人發現自己所犯罪行的證據材料尚未被審訊人員掌握,翻供可以蒙混過關,便進行翻供。第二,后悔的心理。這類被告人因不了解法律在數額上對量刑的規定,從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其了解到自己供述的受賄數額只相差很小的數字就能被降格處理時,便進行翻供。
2.審查是先有被告人供述還是先有證據材料
審查是先有供還是先有證,是審查判斷證據的一種方法。如果是先有證后有供,被告人是被逼、被誘而供,由于其沒有真實的作案經歷,故而對犯罪過程的敘述只能靠審訊人員的提示,審訊人員未掌握的情況被告人便供不出來。如一盜竊案,被害人為了使公安機關引起重視盡快破案,將家里只失竊現金800元及西裝一件,報案時說成除失竊現金800元外還失竊金項鏈一條和金戒指一枚,而西裝未報案。
審訊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采用逼供和誘供的方法,被告人因有畏懼心理,故承認了盜竊現金、金項鏈和金戒指的事實,對審訊人員未掌握的西裝未作供述。因此對先有證據材料后有被告人供述的,應嚴格審查,防止逼供誘供和順桿爬現象的發生。
如果審訊人員在未掌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先取得被告人的口供,根據口供再取得其他證據,這種口供和根據口供所取得的證據一般比較可靠。如李某**案,李某供述**后將兇器鐵條拋于井底,將血衣扔于蘆葦灘,偵查人員根據李某的供述提取了上述證據,由于這些證據比較隱蔽,偵查機關在被告人供述前亦無法掌握,更無法進行誘供,因此被告人口供的真實性就比較強。
3.通過對原供和翻供的審查,判斷翻供的真偽
被告人的口供,在歷史上曾被視為證據之王,有供必定,無供不錄。在科學發達的今天,人們對口供有了較為客觀的認識,即口供的證明力最強,但口供的虛偽性也最大。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原供和翻供都要進行認真的審查。
首先,要審查原供是否屬實。要審查原供的真實性,就必須看原供是否明確具體和前后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確具體,能說出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等具體情節,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內容一致,原供的真實性就大。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籠統或者模棱兩可,敘述不出具體情節,并且反復較大前后矛盾的,就說明原供有虛假的可能性。
其次,要審查翻供是否屬實,必須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翻供進行審查:第一,審查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原供還是部分推翻原供。第二,審查被告人原供的理由和現在翻供的理由,并審查這種理由的合理性。
第三,審查被告人在翻供時所提出的證明其原供失實,翻供真實的證據??傊?,如原供能得到其他證據印證,能夠確認其真實性的,翻供便不能采信;反之,翻供能得到其他證據證實,則原供就不能采信。
二、翻供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允許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辯護權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需要。所以,偵查、司法機關應正確對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簡單籠統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顧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其它充分、確鑿的證據來輕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的原則,應成為偵查、司法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據。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會出于不同的原因而翻供。故而就產生翻供形式的多樣性。較常見的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訴訟階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訴訟階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動機往往是對前一訴訟階段所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滿,為求得對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實和法律認定及相應的訴訟結果而翻供,這種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動因。常見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作了供述,但卻在起訴階段因不滿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對其行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一審階段均作了供述。但卻在接到一審判決后開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內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實。但這里應注意區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內容是有關案件的一般事實還是涉及案件的關鍵事實。一般來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賴,只是想就原記憶錯誤所作供述的部分內容加以調整,則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細枝末節的事實;反之,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顯不應該有記憶錯誤的關鍵事實。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內容,稱“徹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產生新的內容,該供述內容可能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無關的案件事實,也可能是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實,但總體上往往都產生一個共同的結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實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徹底否定。這種翻供的心理動機很復雜,但絕大多數是出于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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