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鵬律師專業從事刑事辯護,自執業以來,參與承辦各類刑事案件百余起,涉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盜竊、危險駕駛罪、詐騙、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販賣毒品,職務侵占、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詐騙、集資詐騙... 詳細>>
律師姓名:趙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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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義務。
主要表現在: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的請求送交相應的律師事務所、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資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最高法司法解釋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薄氨桓嫒艘笕嗣穹ㄔ毫硇兄付ㄞq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敝匦麻_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1、辯護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2、如果被告人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法定情形,不予準許。
也就是說,在法定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指定辯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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