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鵬律師專業從事刑事辯護,自執業以來,參與承辦各類刑事案件百余起,涉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盜竊、危險駕駛罪、詐騙、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販賣毒品,職務侵占、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詐騙、集資詐騙...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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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搶劫罪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1、從行為的暴力程度上來分析。首先,是否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并不能成為區別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標志。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而搶劫罪是指當場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從上述概念可以得知兩罪的客觀方面均有威脅、脅迫的行為特點,只不過是搶劫罪的威脅、脅迫前加有定語“暴力”,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無任何限制性定語,因此,是否使用暴力并不是區別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標志。其次,行為的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中的暴力強度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現為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實踐中,如何認定“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一般應從暴力脅迫的手段、場所等因素,結合被害人的年齡、性別、體力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在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的情況下,如果足以抑制個案被害人的反抗,則應認定為搶劫,否則宜認定為敲詐勒索。
2.從被害人的意思自治程度上來分析。搶劫的被害人喪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處于極度緊迫的危險狀態,除了當場交付財物之外,沒有選擇的余地,否則其生命、人身當場會遭受侵害。而敲詐勒索的被害人沒有完全喪失自由意志,還可以采取權宜之計,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懼,有能力反抗而沒有反抗,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
3.從行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與占有財物在時空上的關系來分析。具體言之,使用暴力、暴力威脅手段與占有財物是當場完成的,就是搶劫罪。如果這兩者在不同時空完成,也即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和占有財物兩者在時空上存在分離,行為人的行為則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不具有緊迫性,行為人往往揚言如不滿足要求將把威脅內容變成現實,通常設定某種不利后果轉為現實的時間間隔,一定程度上為被害人遭受物質或精神上的傷害提供了緩沖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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