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鵬律師專業從事刑事辯護,自執業以來,參與承辦各類刑事案件百余起,涉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盜竊、危險駕駛罪、詐騙、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販賣毒品,職務侵占、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詐騙、集資詐騙...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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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毒品的犯罪,均可稱為毒品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毒品犯罪的具體刑事罪行,涉及到各類被限制買賣的非法毒品和藥品,由政府直接管制。
(1)毒品制造及販賣
當一個人涉嫌非法銷售、制造和種植毒品時,他將面臨刑事指控,XX律師通常用“販毒”這一術語概括以上罪行。像上述性質的販毒行為,一般會被認為是最嚴重的毒品犯罪,處以最嚴厲的刑罰。
(2)持有毒品
通常被認定為“情節較輕”的毒品犯罪,但被告一旦被判有罪,持有毒品仍然將帶來嚴重的后果,根據持有毒品的類型和數量,被告將可能被指控犯有重罪或輕罪,遭受牢獄之災。
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引誘教唆或強迫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等行為,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